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229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良
- 被告
- 陳宗鍏即陳瑲鍏即陳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45元,及其中新臺幣3,615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13元,及其中新臺幣4,297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35元,及其中新臺幣2,240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