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文彥、劉煌智即凱原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煌智即凱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