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文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2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淑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