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上意車業有限公司、王荣通、劉鎔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318號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被 告 劉鎔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營業損失、超里程費、油量費等費用,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位在雲林縣,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即位在雲林縣,迄未變更,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