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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徐麗娟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
被告
朱榮昌
兼訴訟代理人
朱珉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判決後,嗣徐麗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揭民事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又本件訴訟程序既應續行,茲定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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