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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被告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又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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