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羽綜、種籽地產有限公司、陳俊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71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羽綜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種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