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86號

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嘉宏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敏洲
相對人
即被告
邱昆墀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

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88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