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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4號

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曹宗鼎

聲請人
蔣敏洲
相對人
邱昆墀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昆墀間請求確認買賣房屋合約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88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後(本院113年度豐救字第3號)雖聲請法官迴避,惟經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於法官迴避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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