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9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陳志遠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被告
陳羽粼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羽𤏞」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羽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