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97號
- 原告
-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 被告
- 壯觀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相對人即被告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即原告之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翔公司)間成立鋁材供貨專案,原告及啟翔公司依被告之鋁材需求而出具報價單供被告確認後,原告始依報價單之約定,將鋁材進行塗裝加工程序並出貨予被告,而報價單之說明事項即約定:「本報價單未盡事宜,以雙方協議或合約為準,如有爭議以桃園地方法院裁決」等語,而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係依據歷次報價單為依據進行出貨等程序,應依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原告並提出報價單為證,請求將本件移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移轉管轄乙事,並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準此,本件爰依原告之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