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4號
- 抗告人
- 蔣敏洲
- 相對人
- 邱昆墀
當事人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
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