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意車業有限公司、王荣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鎔禎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