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史勇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邵美芳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9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