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嘉文、陳漢廣即漢忠車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99號原 告 林嘉文 被 告 陳漢廣即漢忠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880元(參見 「民事起訴狀」後附「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記載分期付款總價578,880元+「汽車讓渡合約書」記載讓渡價格120,000元+「 汽車買賣合約書」記載議定價格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