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洪翠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