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閎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徐宏彬
- 原告
- 張綺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000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創有限合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000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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