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吉爾吉斯商比奧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奧莉卡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孟蕙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9號),惟被告李孟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