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慧芳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