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旺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承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870元,應徵裁判費19,2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