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旺昌交通有限公司、胡文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旺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承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5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870元,應徵裁判費19,216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8,71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