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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