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秋男
- 訴訟代理人
- 周廉恆
- 被告
-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8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豐小字第1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8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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