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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98號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廉恆 被 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8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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