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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94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被告
加拿大商紐蘭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弗拉基米爾提神古爾 Vladimir Dicheskul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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