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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冠宇
  •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 原告
    劉振興
  • 被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原 告 劉振興 訴訟代理人 許隆俊 被 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9月27日提出民事答辯2狀 ,經審酌上開答辯內容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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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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