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清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267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現值214,800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0號房屋現值35,800元+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6,667元=317,267元,其餘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