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 原告
- 林慧貞
- 原告
- 林慧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念恒律師
- 被告
-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