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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林慧貞
原告
林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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