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陞錞精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