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932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