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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

原 告
劉祐中
江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烈火戰車二輪館、陳鴻烈、楊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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