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 原 告
- 劉祐中
- 江婧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烈火戰車二輪館、陳鴻烈、楊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烈火戰車二輪館、陳鴻烈、楊莉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