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廖弼妍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信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王信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478元【計算式:150,000+35,478(計算式如附表)=185,4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案件繫屬之前一日止) 利息 150,000元 111年12月20日 113年6月11日 (1+12/365+163/366) 16% 150,000元×16%×(1+12/365+163/366)年 35,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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