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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廖弼妍

  • 當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信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王信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974元【計算式 :22,736元+5,238元(計算式如附表)=27,97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2,736元 111年12月20日 113年5月28日 (1+161/366) 16% 5,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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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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