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6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王丕澄
訴訟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
被告
上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合塑膠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61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二、被告應將商業登記地址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辦理遷出登記;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加計被告積欠之租金899,400元核定計算。茲命原告具狀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並加計899,400元後,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㈡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請勿遮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