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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聲字第2號

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嵎琇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坤墀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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