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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楊嵎琇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蔣敏洲
反訴被告
即原告
邱昆墀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確認房產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6,17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由反訴原告領取在案,有送達證書及領取資料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所提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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