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193號
- 原告
-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成
- 訴訟代理人
- 王鈞羿
- 被告
- 眾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釉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02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