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19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王鈞羿
被告
眾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釉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02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