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4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媚
- 被告
- 劉源東即鑫源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62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