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劉源東即鑫源國際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 告 劉源東即鑫源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62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