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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2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淑媚
被告
劉源東即鑫源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62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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