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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95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告
寬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雄
訴訟代理人
廖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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