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頴慧、寬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信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95號原 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寬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雄 訴訟代理人 廖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