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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冠宇

  • 當事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蕭明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3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蕭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3元,及其中新臺幣3,705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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