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洪慶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