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84號 原 告 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6月24日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40,7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740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7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