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327號
- 原告
- 張文雀
- 訴訟代理人
- 魏宏哲律師
- 被告
- 陳姿惠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8,2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4,468,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66,2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交簡附民卷第5頁);嗣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具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677,9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3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11年9月30日7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潭子區弘勇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中山路3段之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係日間光線良好,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闖紅燈行駛,適原告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系爭車輛),自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前述交岔路口,沿行人穿越道穿越中山路3段,對被告闖紅燈行駛之行為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而受有右側橈骨上端閉鎖性骨折、頭部挫傷、右側手肘、腕部、肩膀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以下損害:⒈醫療費用408,473元〔就診醫療院所包含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和昇神經科診所(下稱和昇診所)、和康神經科診所(下稱和康診所)、和樂神經科診所(下稱和樂診所)、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太平建成中醫診所(下稱太平診所)、豐南大同中醫診所(下稱豐南診所)、豐洲進安中醫診所(下稱豐洲診所)、國惠中醫診所(下稱國惠診所)、梅明因診所、重仁骨科診所(下稱重仁診所)、清泉醫院、明原中醫診所(下稱明原診所)、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弘恩中醫診所(下稱弘恩診所)、如毅診所,具體醫療費用詳如附表〕、⒉就醫交通費用120,700元、⒊勞動能力減損4,313,822元、⒋精神慰撫金800,000元等損害,又原告已領取強制險理賠金81,202元、失能給付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77,9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就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部分,因原告部分求診行為屬重複就醫、過度醫療,故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僅分別於259,163元、18,400元之範圍內不爭執,原告其餘主張之醫療費用149,310元、就醫交通費用102,300元,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被告對於中國附醫114年6月2日院醫行字第1140008573號函暨鑑定意見書(下稱中國附醫鑑定意見書)所載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44%沒有意見,然原告每月薪資收入僅為61,190元,應以此為計算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基準;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請求之數額過高。又原告已領取之理賠金81,202元、失能給付100,000元,均屬理賠金強制險理賠金而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前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點規定甚明。
㈡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即貿然闖越紅燈,致過失不慎碰撞系爭車輛造成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慈濟醫院、中國附醫、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和樂診所、臺中榮總、太平診所、豐南診所、豐洲診所、國惠診所、梅明因診所、重仁診所、清泉醫院、明原診所、弘恩診所、如毅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17-21頁、本院卷二第47-77頁),又兩造之肇事原因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進行肇事分析後,覆議委員會之鑑定覆議意見認:「......一、①陳姿惠(按:即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違反管制號誌(闖紅燈)進入路口,為肇事原因。二、②張文雀(按:即原告)駕駛腳踏自行車,無肇事因素......。」等語,且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亦作相同認定,有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字第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影本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01-502、476-477頁),另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552號起訴書(見本院卷一第15-21頁)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資料,核閱屬實,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本件被告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系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以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析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
⑴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而受有醫療費用408,473元損害等語,並提出前揭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交簡附民卷第17-21頁、本院卷二第47-77頁、本院卷一第163-351頁),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審酌原告雖於不同院所就診,惟其就醫之病症與發生系爭事故送治療之患部位置大致相同,其症狀發生時間與系爭事故具有接續性,亦未嚴重悖於常情,應同屬源於系爭事故所生之傷害,又治療次數有賴於醫師專業判斷,固無嚴格限制原告不得於不同醫療院所就診及復健科復健診療之理,然觀之上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可知原告就醫行為頻繁並密集,且就醫期間多所重疊,治療目的上亦為雷同,足認原告部分就診行為係屬重複就醫,而欠缺必要性,且部分醫療費支出亦與系爭事故缺乏因果關係,爰分析如下:
1.原告於國惠診所就診適應症為睡眠障礙、胃十二指腸炎等症狀,有國惠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25-229頁),其治療項目與系爭傷害不相符合,且予車禍事故欠缺關聯,是原告請求如附表317、342、351、364、378、386、394、403、406、413、420、428、429、432、438、460、467、469、471-477所示之醫療費用,總計4,910元,均無理由。
2.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原告之就診期間係在111年9月3日,先於系爭事故發生即111月9月30日之前,足見兩者欠缺因果關係,應予扣除。
3.原告於111年9月30日分別前往慈濟醫院、重仁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慈濟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原告於111年10月4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重仁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219,982元醫療費用,依該醫療費用收據所載醫療費用總額為219,862元,而非原告主張之219,982元,此有中國附醫住院醫療收費證明存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71頁,下稱系爭住院收費證明),故就上開差額120元(計算式:219,982-219,862=120),自應予扣除;另被告辯稱原告固有住院之需求然並無此用頂級病房之必要等語,原告則表示係因中國附醫當時已無一般病房可資使用,不得已方入住頂級病房等語,經本院就111年10月5日至同年月7日間是否除頂級病房以外已無其他病房、入住頂級病房係經醫師評估獲為病患自身選擇等項函詢中國附醫,經函復略以:「......病人(按:即原告)111年10月5日至7日住院期間入住差額病房(單人房)係依據病人之選擇辦理。」等語,有中國附醫114年9月4日院醫事字第114001260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1頁),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本院認定原告並無入住頂級病房之必要,又依系爭住院收費證明系爭頂級病房之自付金額為22,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71頁),自應併予扣除之。
6.原告於111年10月11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弘恩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100元、5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7.原告於111年10月12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弘恩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100元、5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原告於111年10月13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9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原告於111年10月14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2所示之1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原告於111年10月17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6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原告於111年10月18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9所示之1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2.原告於111年10月20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3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3.原告於111年10月24日分別前往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弘恩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4.原告於111年10月2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重仁診所、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重仁診所、弘恩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2-44所示之200元、100元、5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15.原告於111年11月15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9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6.原告於111年11月1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和康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52、53所示之50元、4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17.原告於111年11月17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和康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56所示之4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原告如附表編號55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18.原告於111年11月18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57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19.原告於111年11月21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59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20.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61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1.原告於111年11月24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63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2.原告於111年11月29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66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3.原告於111年11月30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4.原告於111年12月1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70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5.如附表編號75所示之570元醫療費用,執之其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一第168、172頁)所載金額、編號、繳費時間與編號73完全一致,係屬重複列計,應予剔除。
26.原告於111年12月12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弘恩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弘恩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77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27.原告於111年12月13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原告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28.原告於111年12月14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80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29.原告於111年12月20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昇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84、85所示之4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0.原告於111年12月21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86、88所示之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1.原告於111年12月2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和昇診所、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92、93、94所示之50元、4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2.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和康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康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96、98所示之2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3.原告於111年12月30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樂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99所示之7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34.原告於111年12月31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清泉醫院、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清泉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01、103所示之50元、2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5.原告於112年1月2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04、105所示之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6.原告於112年1月3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07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37.原告於112年1月4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09-111所示之200元、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38.原告於112年1月6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14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39.原告於112年1月7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太平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17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0.原告於112年1月9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1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1.原告於112年1月10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22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2.原告於112年1月11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23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3.原告於112年1月12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26、127所示之50元、2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44.原告於112年1月13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28、129所示之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45.原告於112年1月14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太平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32、133所示之50元、6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46.原告於112年1月16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34、135所示之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47.原告於112年1月17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和樂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樂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38-140所示之1,000元、200元、2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48.原告於112年1月19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43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49.原告於112年1月26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48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0.原告於112年1月27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清泉醫院、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清泉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50、152所示之50元、2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51.原告於112年2月2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60所示之3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2.原告於112年2月4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63所示之3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3.原告於112年2月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65、166所示之200元、3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54.原告於112年2月7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清泉醫院、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清泉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樂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67、169所示之1,200元、3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55.原告於112年2月8日分別前往和昇診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和昇診所、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71所示之24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原告如附表編號170所示之和昇診所就診行為並未支出醫療費用)。
56.原告於112年2月9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76所示之3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7.原告於112年2月10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78所示之3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8.原告於112年2月11日分別前往太平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太平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79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59.原告於112年2月13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82、183所示之200元、3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60.原告於112年2月14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85、186所示之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61.原告於112年2月15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彰基醫院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彰基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87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62.原告於112年2月16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89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63.原告於112年2月17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清泉醫院、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清泉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92、194所示之50元、3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64.原告於112年2月18日分別前往和樂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和樂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96、197所示之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65.原告於112年2月20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199、200所示之2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66.原告於112年2月21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01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67.原告於112年2月22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04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又如附表編號207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已包含於編號205所示醫療費用中之部份負擔費用,應併將編號207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扣除。
68.原告於112年2月23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08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69.原告於112年2月24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11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0.原告於112年2月27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16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1.原告於112年3月1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18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2.原告於112年3月2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22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3.原告於112年3月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28-230所示之5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74.原告於112年3月7日分別前往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31、232所示之1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75.原告於112年3月8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35、236所示之2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76.原告於112年3月9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清泉醫院、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清泉醫院、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39、240所示之10,230元、70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77.原告於112年3月10日分別前往豐洲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41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8.原告於112年3月13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豐南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47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79.原告於112年3月14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49-251所示之5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0.原告於112年3月16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54-256所示之20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1.原告於112年3月17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57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82.原告於112年3月20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61、262所示之1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3.原告於112年3月21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68、269所示之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4.原告於112年3月22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彰基醫院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彰基醫院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70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85.原告於112年3月23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洲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73-275所示之10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6.原告於112年3月24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76所示之19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又如附表編號277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已包含於編號278所示醫療費用中之部份負擔費用,應併將編號277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扣除。
87.原告於112年3月27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84-286所示之5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8.原告於112年3月28日分別前往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87、255所示之1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89.原告於112年3月29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90、291所示之1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90.原告於112年3月30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洲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95-297所示之10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91.原告於112年3月31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298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2.原告於112年4月3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02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3.原告於112年4月4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06-309所示之100元、200元、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94.原告於112年4月6日分別前往豐洲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洲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11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5.原告於112年4月7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13所示之1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6.原告於112年4月10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1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97.原告於112年4月11日分別前往明原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明原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24、325所示之30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98.原告於112年4月12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26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又如附表編號329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已包含於編號327所示醫療費用中之部份負擔費用,應併將編號329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扣除。
99.原告於112年4月17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33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0.原告於112年4月20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明原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明原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36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1.原告於112年4月26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46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2.原告於112年5月1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明原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明原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52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3.原告於112年5月2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56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又如附表編號358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已包含於編號357所示醫療費用中之部份負擔費用,應併將編號358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扣除。
104.原告於112年5月3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60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5.原告於112年5月8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豐南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如毅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66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6.原告於112年5月9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67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07.原告於112年5月10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明原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豐南診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明原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70-371所示之200元、50元、19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108.如附表編號375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已包含於編號373所示醫療費用中之部份負擔費用,應併將編號375所示之50元看診基本費扣除。
109.原告於112年5月17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81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0.原告於112年5月22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豐南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8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1.原告於112年5月31日分別前往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豐南診所、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398、399所示之150元、50元醫療費用均應予剔除。
112.原告於112年6月13日分別前往中國附醫、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中國附醫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08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3.原告於112年6月20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15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4.原告於112年6月21日分別前往臺中榮總、梅明因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臺中榮總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19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5.原告於112年8月16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34所示之5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116.原告於112年9月7日分別前往梅明因診所、如毅診所就醫,本院認原告既已前往如毅診所為醫療診治,則其同一時期於梅明因診所之求診行為係屬重複醫療,核無必要,故附表編號455所示之200元醫療費用應予剔除。
⑵綜上各節,經扣除非必要之醫療費用後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賠償數額為342,808元(計算式:1,519+200+100+200+570+570+219,862-22,000+150+500+430+660+200+500+100+500+200+100+500+150+500+590+100+500+150+200+100+500+720+100+500+2,840+200+450+180+570+450+450+450+600+180+450+600+600+570+570+570+590+600+700+50+500+300+50+50+590+50+2,100+2,000+10,230+300+300+300+50+300+900+300+250+1,100+300+1,000+300+1,000+300+570+50+1,000+50+250+250+2,000+250+10,230+250+1,820+610+800+150+700+1,000+300+1,000+1,770+330+50+150+300+1,200+380+300+1,770+1,000+300+50+200+1,000+1,770+300+50+200+300+300+50+300+50+610+1,550+350+300+300+50+300+50+300+50+320+300+50+300+230+300+50+300+50+200+350+200+230+300+50+100+200+300+3,100+4,230+230+670+230+200+300+300+50+880+355+300+300+50+496+300+50+150+300+50+630+200+300+300+50+100+300+50+190+3,000+200+200+300+300+50+300+300+50+670+190+200+560+630+300+50+300+50+300+50+190+200+3,000+200+300+300+300+50+200+300+50+200+300+300+50+300+50+300+50+300+50+570+300+50+200+300+50+200+300+50+200+300+605+51+50+7,470+50+320+300+50+50+300+50+570+570+300+50+50+200+300+200+200+50+7,470+200+570+350+350+50+50+50+350+50+350+50+50+350+50+690+350+50+200+350+350+50+350+50+50+350+50+50+350+50+820+50=342,808),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⒉就醫交通費用部分:
⑴原告主張其為治療系爭傷害,因而支出就醫交通費用8,000元等語,並提出交通費用單據為佐(見本院卷第357-456頁)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原告之必要就醫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原告之必要交通費分別包含:
1.原告於111年9月30日前往慈濟醫院就醫共計1次,並以1趟(僅含回程)及每趟車資250元計算,總計為250元(計算式:1×1×250=250)。
2.原告於111年10月4、5-7(以1次計)、11、12、19、26日、111年11月9、16、17、25日、111年12月5、6、12、26日、112年1月17、30日、112年2月6、10、13、20、27、28日、112年3月6、9、14、16、21、23、27、30日、112年4月4、24日、112年5月22日、112年6月2、13日、112年8月15、17、31日、112年9月19日前往中國附醫就醫共計39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400元計算,總計為31,200元(計算式:39×2×400=31,200)。
3.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111年12月20日前往和昇診所就醫共計2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00元計算,總計為800元(計算式:2×2×200=800)。
4.原告於111年11月15、18、21、23、24、29、30日、111年12月1、13、14、15、21、29日前往和康診所就醫共計13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00元計算,總計為5,200元(計算式:13×2×200=5,200)。
5.原告於112年1月7、10、12、14、19、31日、112年2月2、4、9、14、18日前往和樂診所就醫共計11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00元計算,總計為4,400元(計算式:11×2×200=4,400)。
6.原告於112年6月15、21、26日前往臺中榮總就醫共計3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400元計算,總計為2,400元(計算式:3×2×400=2,400)。
7.原告於112年1月5、20日前往太平診所就醫共計2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00元計算,總計為800元(計算式:2×2×200=800)。
8.原告於112年3月13、15日、112年5月8、24、29日前往豐南診所就醫共計5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100元計算,總計為1,000元(計算式:5×2×100=1,000)。
9.原告於112年3月18日、112年4月1、8日前往豐洲診所就醫共計3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100元計算,總計為400元(計算式:3×2×100=600)。
10.本院認原告前往國惠診所就診與治療系爭傷害均無因果關係,故原告自不得請求前往國惠診所之就醫交通費用。
11.原告於111年12月31日、112年1月27日、112年2月7、17日前往清泉醫院就醫共計4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50元計算,總計為2,000元(計算式:4×2×250=2,000)。
12.原告於112年4月11、20日、112年5月1日前往明原診所就醫共計3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200元計算,總計為1,200元(計算式:3×2×200=1,200)。
13.原告於112年2月15日、112年3月22日、112年4月19日前往彰基醫院就醫共計3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800元計算,總計為4,800元(計算式:3×2×800=4,800)。
14.原告於111年10月10、13、14、17、18、20、24、27日前往弘恩診所就醫共計8次,並以每次2趟、每趟車資800元計算,總計為3,200元(計算式:8×2×200=3,200)。
⑵據上,原告所得請求之必要就醫交通費為57,850元(計算式:250+31,200+800+5,200+4,400+2,400+800+1,000+600+2,000+1,200+4,800+3,200=57,850)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⒊看護費用部分:
⑴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於住院期間及手術後須專人照護,請求看護費用35,000元,業據其提出中國附醫112年9月19日診第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為證(見交簡附卷第19頁),經查,參諸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患者(按:即原告)自民國111年10月04日起至112年09月19日間,共至門診14次,需專人照顧2星期......。」等語之內容,可知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確需受專人照護2星期,此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83-84頁);又兩造均表示同意由本院酌定看護費用之計算基準(見本院卷第197-198頁),本院審酌一般親屬看護費用以每日2,000元為適當,是原告請求看護費28,000元(計算式:2,000×14=28,000)要屬合理,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主張,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⑴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故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時,自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勞動能力有減損之事實,經本院囑託中國附醫鑑定結果為:「......考量病情與客觀檢查結果,並斟酌其未來收入能力降低、受傷時從事之職業與年齡等因素,其永久失能百分比為44%。亦即因此事故所受傷勢,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程度之比率為44%......」之情,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27頁),被告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84頁),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原告因受前開系爭事故受傷害而減少之勞動能力應為44%。
⑵又按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相符合,現有收入高者,一但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之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院審酌原告為00年00月0日出生,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其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尚仍有一定之工作能力,並以原告111年度每月經常性薪資為73,954元〔計算式:(12,325+1,698+870,801+2,350+270)/12=73,954,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二證物袋〕,作為其能力在通常狀況下可能取得之收入。
⑶又參諸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為65歲,而原告係於111年9月30日因系爭事故又有系爭受傷,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減少勞動能力之日即111年9月30日起至其65歲強制退休即123年11月8日止之損失,依其於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每月73,954元收入計算,每年減少勞動能力所得為390,477元(計算式:73,954×12×44%=390,47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3,770,794元〔計算方式為:390,477×9.00000000+(390,477×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00)=3,770,794.000000000。其中9.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2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0.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3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39/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是原告請求賠償3,770,7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非有據。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名譽,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原告因系爭事故致受有系爭傷害,堪認身體及精神均受有痛苦。參以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公務員,每月收入約80,000元,名下有不投資2筆,110年度、111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860,759元、1,322,450元、893,254;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軟體工程師,每月收入約60,000元,名下有車輛1輛,110年度、111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1,328,515元、1,375,201元,業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85、149頁),且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按(見限制閱覽卷)。本院斟酌前述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系爭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45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⒍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4,649,452元(計算式:342,808+57,850+28,000+3,770,794+450,000=4,649,452)。
㈣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此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事故,業已受領已領理賠金81,202元、失能給付100,000元等語,被告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82頁),又揆諸前揭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本即包含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是上開保險給付總計181,202元(計算式:100,000+81,202=181,202)均自應視為被告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準此,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經扣除業已領取之前開保險給付後,應係4,468,765元(計算式:4,649,452-181,202=4,468,250)。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於112年12月31日送達被告(見交簡附民卷第33頁),即被告自該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係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68,250元,及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12款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就診醫療院所 就診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重仁診所 111年9月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1頁 2 慈濟醫院 111年9月30日 1,519元 本院卷一第163頁 3 重仁診所 111年9月30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4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日 200元 處方服用方法:換繃帶 本院卷一第249頁 5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日 100元 處方服用方法:打針 本院卷一第249頁 6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7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4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67頁 8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9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5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67頁 10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5日至111年10月7日 219,982元 本院卷一第171頁 11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0日 150元 掛號費暨自付額 本院卷一第273頁 12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0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13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11日 430元 本院卷一第167頁 14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1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15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1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16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12日 660元 本院卷一第167頁 17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2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18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2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19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9頁 20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3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1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3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2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4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23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4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4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4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5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5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26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27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7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8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7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29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18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30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8日 150元 掛號費暨自付額 本院卷一第273頁 31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18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32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19日 590元 本院卷一第167頁 33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20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34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0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35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0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36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21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37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22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38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2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39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4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0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4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1 中國附醫 111年10月26日 720元 本院卷一第168頁 42 重仁診所 111年10月26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0頁 43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6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4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6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5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7日 100元 掛號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6 弘恩診所 111年10月27日 500元 自費 本院卷一第273頁 47 中國附醫 111年11月9日 2,840元 本院卷一第168頁 48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1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49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15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50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15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51 中國附醫 111年11月16日 180元 本院卷一第169頁 52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53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16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54 中國附醫 111年11月17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71頁 55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17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56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17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5頁 57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18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58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18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6頁 59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2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60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21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6頁 61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23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62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23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6頁 63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24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64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24日 6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65 中國附醫 111年11月25日 180元 本院卷一第169頁 66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29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67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29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68 和昇診所 111年11月30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69 和康診所 111年11月30日 6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70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1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71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1日 6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72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5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72頁 73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6日 570元 就診科別:骨科 本院卷一第168頁 74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6日 570元 就診科別:復健科 本院卷一第170頁 75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6日 570元 就診科別:復健科 本院卷一第172頁 76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12日 590元 本院卷一第173頁 77 弘恩診所 111年12月12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73頁 78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13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79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13日 600元 本院卷一第197頁 80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1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81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14日 700元 本院卷一第198頁 82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15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8頁 83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20日 50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84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20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8頁 85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86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2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87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21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198頁 88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89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90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91 中國附醫 111年12月26日 590元 本院卷一第173頁 92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2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93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26日 450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94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95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96 和昇診所 111年12月29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97 和康診所 111年12月29日 2,100元 本院卷一第199頁 98 梅明因診所 111年12月2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99 和樂診所 111年12月30日 7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00 如毅診所 111年12月30日 2,000元 本院卷一第281頁 101 太平診所 111年12月3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02 清泉醫院 111年12月31日 10,23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03 如毅診所 111年12月31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1頁 104 太平診所 112年1月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05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106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1頁 107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108 如毅診所 112年1月3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1頁 109 和昇診所 112年1月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10 太平診所 112年1月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11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112 如毅診所 112年1月4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2頁 113 太平診所 112年1月5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14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115 如毅診所 112年1月6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2頁 116 和樂診所 112年1月7日 9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17 太平診所 112年1月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18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9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33頁 119 如毅診所 112年1月9日 300元 編號:01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82頁 120 如毅診所 112年1月9日 250元 編號:01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82頁 121 和樂診所 112年1月10日 1,1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22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23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24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1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3頁 125 和樂診所 112年1月12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26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27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2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3頁 128 太平診所 112年1月1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29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30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3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3頁 131 和樂診所 112年1月14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32 太平診所 112年1月1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33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4日 600元 本院卷一第283頁 134 太平診所 112年1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35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36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6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4頁 137 中國附醫 112年1月17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74頁 138 和樂診所 112年1月17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39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40 如毅診所 112年1月17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4頁 141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42 和樂診所 112年1月19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43 梅明因診所 112年1月1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4頁 144 太平診所 112年1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45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1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4頁 146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5日 250元 編號:05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84頁 147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5日 2,000元 編號:001 藥名:體外震波療程卡 本院卷一第285頁 148 太平診所 112年1月2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49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6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5頁 150 太平診所 112年1月2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51 清泉醫院 112年1月27日 10,230元 本院卷一第255頁 152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7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5頁 153 如毅診所 112年1月28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85頁 154 中國附醫 112年1月30日 1,820元 就診科別:中醫針灸科 本院卷一第174頁 155 中國附醫 112年1月30日 610元 就診科別:精神醫學部 本院卷一第175頁 156 和樂診所 112年1月31日 8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57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日 150元 編號:056 藥名:自費-診斷書費 本院卷一第286頁 158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日 700元 編號:010 藥名:M2徒手30分 本院卷一第286頁 159 和樂診所 112年2月2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60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6頁 161 如毅診所 112年2月3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6頁 162 和樂診所 112年2月4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63 如毅診所 112年2月4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7頁 164 中國附醫 112年2月6日 1,770元 本院卷一第175頁 165 豐南診所 112年2月6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166 如毅診所 112年2月6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7頁 167 和樂診所 112年2月7日 1,200元 本院卷一第203頁 168 清泉醫院 112年2月7日 330元 本院卷一第256頁 169 如毅診所 112年2月7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7頁 170 和昇診所 112年2月8日 0元 本院卷一第191頁 171 豐南診所 112年2月8日 24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172 如毅診所 112年2月8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88頁 173 如毅診所 112年2月8日 150元 編號:111 藥名:自費-診斷書費 本院卷一第287頁 174 如毅診所 112年2月8日 300元 編號:09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88頁 175 和樂診所 112年2月9日 1,200元 本院卷一第204頁 176 如毅診所 112年2月9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9頁 177 中國附醫 112年2月10日 380元 本院卷一第176頁 178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0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9頁 179 太平診所 112年2月11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3頁 180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1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9頁 181 中國附醫 112年2月13日 1,770元 本院卷一第176頁 182 豐南診所 112年2月1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183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3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89頁 184 和樂診所 112年2月14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4頁 185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4日 300元 編號:11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0頁 186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4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0頁 187 豐南診所 112年2月15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188 彰基醫院 112年2月15日 690元 本院卷一第267頁 189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5頁 190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6日 300元 編號:12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1頁 191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1頁 192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1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5頁 193 清泉醫院 112年2月1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56頁 194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7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292頁 195 和樂診所 112年2月18日 1,000元 本院卷一第204頁 196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8日 300元 編號:08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2頁 197 如毅診所 112年2月18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2頁 198 中國附醫 112年2月20日 1,770元 本院卷一第177頁 199 豐南診所 112年2月20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00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5頁 201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1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35頁 202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1日 300元 編號:13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3頁 203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3頁 204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6頁 205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2日 200元 編號:103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294頁 206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2日 300元 編號:10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4頁 207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4頁 208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6頁 209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3日 300元 編號:10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5頁 210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5頁 211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6頁 212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4日 300元 編號:13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6頁 213 如毅診所 112年2月24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6頁 214 中國附醫 112年2月27日 610元 就診科別:精神醫學部 本院卷一第177頁 215 中國附醫 112年2月27日 1,550元 就診科別:中醫針灸科 本院卷一第178頁 216 梅明因診所 112年2月2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6頁 217 中國附醫 112年2月28日 350元 本院卷一第178頁 218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7頁 21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日 300元 編號:02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7頁 22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日 300元 編號:02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7頁 221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7頁 222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2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37頁 223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日 300元 編號:00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8頁 224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8頁 225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日 300元 編號:06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299頁 226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299頁 227 中國附醫 112年3月6日 320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228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7頁 22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6日 300元 編號:10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0頁 23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0頁 231 豐洲診所 112年3月7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32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7頁 233 如毅診所 112年3月7日 300元 編號:00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1頁 234 如毅診所 112年3月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1頁 235 豐南診所 112年3月8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36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8頁 237 如毅診所 112年3月8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02頁 238 中國附醫 112年3月9日 230元 本院卷一第179頁 239 清泉醫院 112年3月9日 10,230元 本院卷一第257頁 24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9日 700元 本院卷一第302頁 241 豐洲診所 112年3月10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42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0日 300元 編號:11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2頁 243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3頁 244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1日 300元 編號:00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3頁 245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4頁 246 豐南診所 112年3月1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47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1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8頁 248 中國附醫 112年3月14日 350元 本院卷一第180頁 249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1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8頁 25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4日 300元 編號:01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4頁 251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4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5頁 252 豐南診所 112年3月15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53 中國附醫 112年3月16日 230元 本院卷一第180頁 254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16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38頁 255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6日 300元 編號:11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5頁 256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6頁 257 豐南診所 112年3月17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58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7日 300元 編號:011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6頁 25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1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7頁 260 豐洲診所 112年3月18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61 豐南診所 112年3月20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62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9頁 263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0日 200元 編號:118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07頁 264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0日 300元 編號:11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7頁 265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1日 3,100元 就診科別:骨科 給付項目為藥費 本院卷一第181頁 266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1日 4,230元 就診科別:骨科 本院卷一第181頁 267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1日 230元 就診科別:中醫傷科 本院卷一第182頁 268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1日 300元 編號:01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8頁 26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8頁 270 豐南診所 112年3月22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71 彰基醫院 112年3月22日 670元 本院卷一第268頁 272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3日 230元 本院卷一第182頁 273 豐洲診所 112年3月23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74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3日 300元 編號:01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09頁 275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09頁 276 豐南診所 112年3月24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77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4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0頁 278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4日 200元 編號:011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10頁 27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4日 300元 編號:01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0頁 28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5日 300元 編號:007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1頁 281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5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1頁 282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7日 880元 就診科別:精神醫學部 本院卷一第183頁 283 中國附醫 112年3月27日 355元 就診科別:中醫傷科 本院卷一第183頁 284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2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9頁 285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7日 300元 編號:08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2頁 286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2頁 287 豐洲診所 112年3月28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88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2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9頁 28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8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13頁 290 豐南診所 112年3月29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91 梅明因診所 112年3月2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39頁 292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9日 300元 編號:08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3頁 293 如毅診所 112年3月29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3頁 294 中國附醫 112年3月30日 496元 本院卷一第184頁 295 豐洲診所 112年3月30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296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0日 300元 編號:001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4頁 297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4頁 298 豐南診所 112年3月31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299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1日 300元 編號:015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5頁 300 如毅診所 112年3月3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5頁 301 豐洲診所 112年4月1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302 梅明因診所 112年4月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0頁 303 如毅診所 112年4月3日 300元 編號:027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6頁 304 如毅診所 112年4月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6頁 305 中國附醫 112年4月4日 305元 本院卷一第184頁 306 豐洲診所 112年4月4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307 梅明因診所 112年4月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0頁 308 如毅診所 112年4月4日 300元 編號:017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7頁 309 如毅診所 112年4月4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7頁 310 如毅診所 112年4月5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318頁 311 豐洲診所 112年4月6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312 如毅診所 112年4月6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18頁 313 豐南診所 112年4月7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14 如毅診所 112年4月7日 300元 編號:02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8頁 315 如毅診所 112年4月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19頁 316 豐洲診所 112年4月8日 100元 本院卷一第221頁 317 國惠診所 112年4月8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5頁 318 豐南診所 112年4月10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19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0日 300元 編號:11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19頁 320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0頁 321 明原診所 112年4月11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61頁 322 明原診所 112年4月11日 3,000元 品名:去瘀散 本院卷一第263頁 323 明原診所 112年4月11日 200元 品名:針灸 本院卷一第263頁 324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1日 300元 編號:015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0頁 325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1頁 326 豐南診所 112年4月12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27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2日 200元 編號:012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21頁 328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2日 300元 編號:00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1頁 329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2頁 330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3日 300元 編號:14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2頁 331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3頁 332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4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23頁 333 豐南診所 112年4月1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34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7日 300元 編號:08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3頁 335 如毅診所 112年4月1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4頁 336 梅明因診所 112年4月1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0頁 337 彰基醫院 112年4月19日 670元 本院卷一第269頁 338 梅明因診所 112年4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0頁 339 明原診所 112年4月20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61頁 340 明原診所 112年4月20日 200元 品名:針灸 本院卷一第263頁 341 明原診所 112年4月20日 560元 品名:四陽四逆散 本院卷一第263頁 342 國惠診所 112年4月22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5頁 343 中國附醫 112年4月24日 630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344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5日 300元 編號:01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4頁 345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5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5頁 346 豐南診所 112年4月26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47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6日 300元 編號:01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5頁 348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6頁 349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8日 300元 編號:027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6頁 350 如毅診所 112年4月28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7頁 351 國惠診所 112年4月29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5頁 352 豐南診所 112年5月1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53 明原診所 112年5月1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61頁 354 明原診所 112年5月1日 200元 品名:針灸 本院卷一第263頁 355 明原診所 112年5月1日 3,000元 品名:去瘀散 本院卷一第263頁 356 梅明因診所 112年5月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1頁 357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日 200元 編號:061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27頁 358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8頁 359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日 300元 編號:01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7頁 360 豐南診所 112年5月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61 如毅診所 112年5月3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28頁 362 如毅診所 112年5月5日 300元 編號:01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28頁 363 如毅診所 112年5月5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29頁 364 國惠診所 112年5月6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5頁 365 豐南診所 112年5月8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66 如毅診所 112年5月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329頁 367 梅明因診所 112年5月9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1頁 368 如毅診所 112年5月9日 300元 編號:02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0頁 369 如毅診所 112年5月9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0頁 370 豐南診所 112年5月10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71 梅明因診所 112年5月1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1頁 372 明原診所 112年5月10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61頁 373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1日 200元 編號:171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31頁 374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1日 300元 編號:16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1頁 375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1頁 376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2日 300元 編號:08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2頁 377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2頁 378 國惠診所 112年5月13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5頁 379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5日 300元 本院卷一第333頁 380 梅明因診所 112年5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1頁 381 豐南診所 112年5月1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82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7日 300元 編號:02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3頁 383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3頁 384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8日 300元 編號:14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4頁 385 如毅診所 112年5月18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4頁 386 國惠診所 112年5月20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387 中國附醫 112年5月22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85頁 388 豐南診所 112年5月22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89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3日 300元 編號:09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5頁 390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3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5頁 391 豐南診所 112年5月2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92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6日 300元 編號:08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6頁 393 如毅診所 112年5月2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6頁 394 國惠診所 112年5月27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395 豐南診所 112年5月29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96 如毅診所 112年5月30日 300元 編號:18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7頁 397 如毅診所 112年5月3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7頁 398 豐南診所 112年5月31日 150元 本院卷一第217頁 399 梅明因診所 112年5月3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2頁 400 如毅診所 112年5月31日 200元 編號:101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38頁 401 如毅診所 112年5月31日 300元 編號:08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8頁 402 中國附醫 112年6月2日 605元 本院卷一第186頁 403 國惠診所 112年6月3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404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6日 51元 本院卷一第242頁 405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2頁 406 國惠診所 112年6月10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407 中國附醫 112年6月13日 7,470元 本院卷一第186頁 408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13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409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14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2頁 410 臺中榮總 112年6月15日 320元 本院卷一第207頁 411 如毅診所 112年6月16日 300元 編號:091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8頁 412 如毅診所 112年6月1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39頁 413 國惠診所 112年6月17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414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1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415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20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416 如毅診所 112年6月20日 300元 編號:16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39頁 417 如毅診所 112年6月2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0頁 418 臺中榮總 112年6月21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208頁 419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2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3頁 420 國惠診所 112年6月24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6頁 421 臺中榮總 112年6月26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209頁 422 如毅診所 112年6月27日 300元 編號:217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0頁 423 如毅診所 112年6月2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1頁 424 梅明因診所 112年6月28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4頁 425 梅明因診所 112年7月4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4頁 426 如毅診所 112年7月5日 300元 編號:123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1頁 427 如毅診所 112年7月5日 200元 編號:147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41頁 428 國惠診所 112年7月8日 290元 本院卷一第227頁 429 國惠診所 112年8月5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7頁 430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8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4頁 431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4頁 432 國惠診所 112年8月12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7頁 433 中國附醫 112年8月15日 7,47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434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16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435 如毅診所 112年8月16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342頁 436 中國附醫 112年8月17日 570元 本院卷一第187頁 437 如毅診所 112年8月18日 350元 本院卷一第342頁 438 國惠診所 112年8月19日 250元 本院卷一第227頁 439 如毅診所 112年8月19日 350元 編號:10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2頁 440 如毅診所 112年8月19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3頁 441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22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442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2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443 如毅診所 112年8月25日 350元 編號:11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3頁 444 如毅診所 112年8月25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4頁 445 如毅診所 112年8月26日 350元 編號:056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4頁 446 如毅診所 112年8月26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5頁 447 梅明因診所 112年8月29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5頁 448 如毅診所 112年8月30日 350元 編號:11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5頁 449 如毅診所 112年8月30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6頁 450 中國附醫 112年8月31日 690元 本院卷一第188頁 451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日 350元 編號:088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6頁 452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7頁 453 如毅診所 112年9月4日 200元 編號:095 掛號費暨部份負擔 本院卷一第347頁 454 如毅診所 112年9月4日 350元 編號:090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7頁 455 梅明因診所 112年9月7日 200元 本院卷一第246頁 456 如毅診所 112年9月7日 350元 編號:065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8頁 457 如毅診所 112年9月7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8頁 458 如毅診所 112年9月8日 350元 編號:109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49頁 459 如毅診所 112年9月8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49頁 460 國惠診所 112年9月9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8頁 461 梅明因診所 112年9月11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6頁 462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2日 350元 編號:134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50頁 463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2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50頁 464 梅明因診所 112年9月13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6頁 465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5日 350元 編號:092 藥名:M1徒手15分 本院卷一第351頁 466 如毅診所 112年9月15日 50元 基本費 本院卷一第351頁 467 國惠診所 112年9月16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8頁 468 中國附醫 112年9月19日 820元 本院卷一第188頁 469 國惠診所 112年9月23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8頁 470 梅明因診所 112年9月27日 50元 本院卷一第246頁 471 國惠診所 112年9月29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8頁 472 國惠診所 112年10月7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8頁 473 國惠診所 112年10月14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9頁 474 國惠診所 112年10月28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9頁 475 國惠診所 112年11月4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9頁 476 國惠診所 112年11月18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9頁 477 國惠診所 112年11月25日 190元 本院卷一第2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