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52號
- 原告
- 永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宏
- 訴訟代理人
- 簡世昌
- 被告
-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勳
- 被告
- 李坤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113年度豐補字第32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