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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優尼科技社
被告
陸世豪

董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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