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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恩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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