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恩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