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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冠宇

上訴人
即被告
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振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上開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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