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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6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267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房屋現值214,800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00號房屋現值35,800元+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6,667元=317,267元,其餘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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