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37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士全錄股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被告
- 程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7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