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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曹宗鼎

  • 原告
    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富工程行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88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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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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