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劉文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劉文成 劉玉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凱龍、蕭品洋即品羊火羊鍋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514元(計算式:2,295,514+400,000=2,695,5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