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歐聲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景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422元,應徵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錦源